新型肺炎疫情下,国家人社部、省市人社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劳动关系指导政策,各地政府为防控疫情,陆续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在此情形下,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用工会带来什么新的挑战和解决思路呢? 2 月 16 日,金蝶s-HR邀请到白话劳动法联合创始人、“员工关系优化管理系统训练”实战专家、“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与优化系统”创始人、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工关系管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师资格官方指定培训讲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韩佳老师,就疫情下的劳动法政策和用工管理进行深度解读,并从专业角度为企业合法合规用工给出措施和建议。
一.疫情下的薪酬合规问题
国务院通知的三天春节延长假期如何计薪
2 月 2 日是周日,如果员工上班,企业要向他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调休。其他的两天时间(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可以借鉴 2015 年国家的纪念抗日战争及反法西斯战争 70 周年那一天的临时性放假的处理办法,在家带薪休息。如果在这两天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者到公司值班,要给予员工双倍工资或者调休。
各地通知的七天延迟复工期如何计薪
对各地通知的 2 月 3 日- 2 月 9 日延迟复工期,其中 8 号、 9 号本身是休息日,如果员工上班,企业要向他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调休。 2 月 3 日- 2 月 7 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这三个政策规定,可按停工停产处理,企业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去正常支付工资。 2 月 3 日- 2 月 7 日处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该期间企业应该正常发放工资。
在家办公或待岗的如何计薪
针对这段时间劳动关系、薪资待遇等出台的政策,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要发全薪的。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来临之后,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有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者是有其他的工作模式,那么我们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给员工发放工资。如果在家休息,则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以发放当地标准规定的生活保障费。
在家办公或待岗的各种津贴或奖金如何计发
第一个支付周期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去发放正常工资。工资范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但是,如果企业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事先约定,有些钱的计发是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产生来决定的,这个钱就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全薪的计发范围。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按照医疗期相关规定进行工资计发。这跟最低工资和生活保障标准一样,每个地方都有自有的标准,要按各地标准执行。
疑似病人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期间企业要发全薪。
二.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合规问题
疫情期的劳动合同新签和续签管理
对年前企业给应聘者发了offer约定 2 月 1 日报到上班的,受春节和疫情假期延长不能准时来报到上班的,如果企业没有给该应聘者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用支付其工资。但如果企业在 2 月 1 日后通过在线方式安排了员工工作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计发工资,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 30 日未签署劳动合同,从次月起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对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同样面临支付双倍工资风险。
因此,建议在疫情期无法面对面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采用邮件或电子劳动合同等方式及时完成合同签署。
疫情期的劳动关系解除管理
对年前提出了书面辞职,但离职交接到现在还没有做的员工,只要超过 30 天,劳动关系就解除生效,后续不用再支付工资。如果双方约定的离职日期小于 30 天的,按约定日期作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
对于被隔离的员工,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在疫情期需要照发工资。即使存在合法解除的理由和依据,也需要等到隔离期结束才能行使解除权。
如果发现员工有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但员工拒绝配合的情况,其已经达到刑事法律定罪量刑条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患有新冠病毒肺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即在法定医疗期用完,且有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或各种原因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工作,且给他安排了他的健康状况力所能及的新工作但还不能做的,才可以解除。并且这个解除程序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给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同时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的医疗补助金。
疫情期的劳动关系终止管理
员工在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被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被终止,可以被顺延或续签。如果双方无法面对面进行续签或顺延的,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续签或顺延。
三.企业复工后的用工管理问题
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进行如下安排:
用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工资待遇: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内的,发放全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安排员工工作的,包括在家办公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工作的,根据地方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经工会审批后可以暂缓发放工资。
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复工后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算工伤。具体要根据当地工伤鉴定部门甚至法院仲裁结果为准。
在疫情特殊时期,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HR管理给出以下管理建议:
内部沟通评估长期疫情下导致不能开工的人工成本是否可承受
管理层评估成本优先 or 员工优先
配合部门评估人员储备和需求
与不能复工员工沟通,确定成因类型,准备下一步选择方案
出台特情管理通知
Boss就《通知》全员沟通,让员工对公司的现状与想法知情
总的来说,疫情期间,劳资双方要尽量协商达成共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风险防控与劳动权益维护,员工和企业都要受到损失。只有彼此信任,才能共克时艰、共建未来。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给HR管理带来的困扰和挑战,金蝶s-HR特邀请众多业内HR专家和知名客户,通过在线直播方式,与HR同行们一起交流研讨特殊时期HR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在 2 月 16 日的直播中,韩佳老师分享了疫情下的劳动法解读与用工管理措施,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详细收听韩佳老师的演讲实录。
在 2 月 20 日(周四)下午14:00-16:00,金蝶s-HR直播邀请到中国南方零售巨头天虹股份助理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徐楠女士,为大家带来疫情期天虹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分享,欢迎大家锁定时间收看。